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7568号
原告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5025595F。
法定代表人龚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中段莱德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以与被告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榆林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陕西西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