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12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
被告: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大街西段北(**大街与千里马路交汇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F6J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7号龙眼山村委办公楼六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1478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2元,减半收取计5,311元,保全费4,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