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300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7号龙眼山村委办公楼六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1478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3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