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9426号之一
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三灶村***绿灯向北60米处。
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三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7号龙眼山村委会办公楼六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与被告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羊 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