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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棠湾某某五金机电商行与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9426号之一 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三灶村***绿灯向北60米处。 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三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7号龙眼山村委会办公楼六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与被告广东品正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海棠湾***五金机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羊 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