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9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大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5731244。
法定代表人:陈令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8918101C。
法定代表人:郭洪平,总经理。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富铁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一下事宜:一、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第三人日照富铁金属有限公司支付(2021)日仲字第0275号调解书裁决的工程款140000元及仲裁费1975元;二、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030元(已缴付);三、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日仲字第0275号调解书裁决的债务通过债权转让消灭,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远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191执118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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