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召法执字第217-1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52岁,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青山村。
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正,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身份证号410482198402065990,公司法务主管。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219335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