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豫1321民初855号
原告孟凡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南召县马市坪乡三官庙村人,现住南召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44059646W(11)。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人***,南召县基层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查明:2015年4月初,原告受雇于被告承建的天池电站三桥建筑工地务工。2015年5月3日上午9时,原告和工友*付军等人在绑扎大桥四号盖梁钢筋笼过程中,因钢筋笼倾倒,原告等人被压受伤。原告即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T11椎体骨折并椎管狭窄,鼻外伤并鼻骨开放性多发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为此住院治疗两月余,期间,经付国涛手垫付医疗费32000余元,为后续治疗等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意见,原告向本院起诉,形成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34000元(不含已付垫付款32000元)(已当庭支付)。
二、双方为此永无纠纷。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