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财保80号
申请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松,任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44059646W。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杨振(实习),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飞,任经理职务。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常春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FGJH3D。
申请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0元的财产(主要财产线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应收工程款)。
本案受理费4170元,由申请人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广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