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243号
原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
法定代表人:韩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原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3元,减半收取计1460.02元,由南召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石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