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钢城路中段路东河湾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217173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1元,减半收取1520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11元,减半收取1520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樊为民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