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路29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聚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中段路东河湾。
法定代表人:黄遂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钦坦,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爱学,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审被告:郭义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爱学、郭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有关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上诉人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谢小丽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于帆
书记员王奚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