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1民初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基于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4元,由原告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书民 审 判 员  黄 璜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书 记 员  汪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