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抗1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钢城路中段路东河湾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生,住舞钢市。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诉人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终1940号民事判决,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监[2020]410000001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