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2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舞钢市***道矿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钢城路中段路东河湾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217173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丰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