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0451号
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6115C。
法定代表人:石震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路东100米路北。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