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730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震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