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赵光超等与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730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震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