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0171号
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震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路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