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6515号
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6115C。
法定代表人:石震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领,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路东100米北。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仲伟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