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511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濮阳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京开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61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原告***诉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