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7411号
原告:***,女,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年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东珠新村公检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年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