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1民初2926号
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
法定代表人沈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中,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盘根,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浦小宝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中、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盘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砌块,被告分期支付原告约定货款。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砌块,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至今结欠原告货款300844.95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00844.95元,并承担约定违约金24042.20元。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辩称:结欠原告货款300844.95元是事实。由于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支付被告工程款,才导致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因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拖欠了被告巨额工程款,导致被告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分期支付结欠原告的货款,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供应混凝土砌块。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实际供应量结算,货款月结60%,余款在供货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方资金不到位,原告有权停止供货等。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砌块。2016年1月11日,双方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12月底,原告共计供应给被告货款为480844.95元的混凝土砌块,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14万元。2016年2月,被告又给付原告货款40000元,之后未再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买卖合同、对账单,本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0844.95元并承担违约金24042.2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844.95元,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4042.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488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浦小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