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财保3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590164.8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7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016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剑梅
书记员  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