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91民初1664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原告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25元,由原告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汪春鸣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