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

***与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75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xxx。
委托代理人杨楣,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苏州。
法定代表人陈全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欠款1496073.27元及利息(以1496073.27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9105元,由***负担39419元,由舜园公司负担196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3335元,由舜园公司负担16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舜园公司负担。***预交鉴定费50000元,由***负担35000元,由舜园公司负担15000元。舜园公司预交鉴定费8000元,由***负担2400元,由舜园公司负担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由刘洋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496073.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33951元,执行费19949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银行的账户5个,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3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未能实际扣押。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52068.35元,其中发放本案执行费19949元和案件受理费19686元,因协助执行转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319855.4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92577.9元。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底前支付余款。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除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和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