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恒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2109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4567号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1幢101室西首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7133661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恒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336928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温州恒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96元,减半收取5598元,公告费580元,均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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