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3民初17244号
原告:***,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海南兴科热带作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省万宁市。
法定代表人:初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兴科热带作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施怡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