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6283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282号
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3922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发生灯具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2月4日双方结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922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