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知民初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镇长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陶少华,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峻铭,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强,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国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宁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