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裁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5118号
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裁,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靖江市人,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裁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新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裁承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