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12执保63号之一
原告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6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3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且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95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38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