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嘉瀚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26财保519号
申请人宁波嘉瀚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宁波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嘉瀚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卢娜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