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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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2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9015833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强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申请执行人****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10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20 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因无余额暂不予扣划。
2.被执行人有位于诸暨市的多处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王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