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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天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2民初3206号
原告:建平县天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王杖子组。
法定代表人:牟海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山,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建平县。
被告: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经济开发区家居产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宁江涛,经理。
原告建平县天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县天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原告建平县天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勾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