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7执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地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9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027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支付到期债务工程款100000给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履行其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用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于2019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0000元。2019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余款20000元需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罗中学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琼9027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仁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邢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