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7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20166185XY。
法定代表人:林赐梁,该林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琼902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欠款2989986.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38197.57元(利率按照年6%计算,从2015年11月4日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日止的利息为538197.57元),二项共计3528184元给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25.47元,由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负担”。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琼902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28184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37681.84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卡法林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琼9027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