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与青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17行初10号
原告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青阳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阳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杨田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74963337Y。
法定代表人江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桂群
审判员***
审判员钱跟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