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5财保58号
原告:瓮安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大道,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岑德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XX年9月9日生,现住瓮安县。
被告:**,女,汉族,19XX年3月15日生,现住瓮安县。
原告瓮安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瓮安县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的房产【预售证号:XX(合同)】价值人民币406793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原告瓮安县第二建筑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文峰中路85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瓮房权证雍阳镇字第**)]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瓮安县第二建筑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的不动产【预售证号:XX(合同)】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06793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