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民初32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松江,董事长。
被告:陕西华岳节能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岳节能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择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