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6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松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华岳节能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举,华阴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宏发矿业公司”)、第三人陕西华岳节能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岳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被告宏发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第三人华岳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发矿业公司及第三人华岳装饰公司立即返还拖欠原告的安装费66459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到被告宏发矿业公司安装一体板,原告带人将活干完。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同原告结算,欠原告一体板安装费总计466459元,被告前期已支付35万元,剩余116459元未给付。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给付原告原班组工人王杨某某2万元、2018年春节前给付原告安装费3万元,剩余66459元未给付。原告曾于2018年5月15日提起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撤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宏发矿业公司及第三人华岳装饰公司立即返还拖欠原告安装费66459元,而被告宏发矿业公司辩称被告宏发矿业公司与原告***之间未曾发生过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华岳装饰公司述称原告***事实上与第三人华岳装饰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且原告***对以上被告宏发矿业公司辩称及第三人华岳装饰公司述称予以认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第三人主体均不适格,即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择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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