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2民初53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选举,华阴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孟崆胜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元,由**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