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8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5年0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民终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施工款152万元、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战军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战军履行了对***的到期债务1321394元。扣除上述款项后,被执行人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于5月30日履行了剩余款项421406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苏毅
审判员雷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