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33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敏业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后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执行人: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靳松民。
被执行人:长葛市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西杨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
被执行人:李敏,男性,1977年07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张莉华,女性,1982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李志民,男性,1969年12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性,1989年11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靳松民,男性,1960年09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刘晓伟,男性,1973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性,1971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敏业鑫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长葛市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敏、张莉华、李志民、王鹏飞、靳松民、刘晓伟、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9)豫10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敏业鑫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长葛市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敏、张莉华、李志民、王鹏飞、靳松民、刘晓伟、李红霞银行存款254717.2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