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2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号许继花园。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鑫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水磨河村。
法定代表人:*福庆。
被执行人:长葛市浩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坡马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新建路**号。
法定代表人:靳松民。
被执行人:禹州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山货乡雷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长葛市鑫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浩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禹州华森机械基础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设
审判员***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