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5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远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业路。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上诉人河南远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因与上诉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远程公司申请对金泰公司实际履行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针对金泰公司就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所提意见的回复中明确表示对工程款不出具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函要求鉴定机构对工程具体造价予以明确,超出远程公司申请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远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1元、上诉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杜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