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宁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30财保80号
申请人:熊清祥,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申请人:常宁,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申请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8878390Q。
法定代表人:胡灏,任经理。
担保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申请人熊清祥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自愿以本人所有的豫R6××××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额度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本人所有的豫R6××××号小型普通客车。
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熊清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