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35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卫,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郭松坡,男,汉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汝州市帅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幸福大道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9NTJ98。
法定代表人:周培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8878390Q。
法定代表人:胡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郭松坡与被告***、汝州市帅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松坡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帅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松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郭松坡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芳
审 判 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王亚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