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530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灏。
被告:涟水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涟水县政法路东与金城路交界处。
原告***、***与被告**、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农业农村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沈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