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3民初6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住信阳市。
被告: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灏,地址:长葛市。
原告***诉被告**、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暂时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