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

某某、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67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视察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4121079F。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李殿卿,男,汉族,1950年5月10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生,住长葛市。
被告:孔运杰,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生,住长葛市。
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视察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6980。
法定代表人:李殿卿。
被告:蔡子恒,男,195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殿卿、***、李红军、孔运杰、蔡子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间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缴纳诉讼费7958元,减半收取39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国领
审判员  李百山
审判员  尚华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