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

某某、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64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6980,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殿卿,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4121079F,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长葛市金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爽